(一)以下情事不受理檢舉案件
1. 檢舉內容顯屬謬誤或浮濫不實者。
2. 同一檢舉事由經適當處理,並已明確答覆,仍一再檢舉者。
3. 同檢舉案件,檢舉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機關舉者。
4. 受理之檢舉案件已在司法機關偵查、審理中或已受不起訴、緩起訴處或判決確定者。
(二)檢舉人應備資料:
1. 檢舉人之真實姓名、身分證、電話、住址及聯絡方式(如有違規事實不明確時,需協助查證說明)。
2. 被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檢舉人身分之資料。
3. 參賽者或得獎者之違規事實內容(如已於別處活動報名重複投件並入圍公開、已對外公開於網路平台等、該作品抄襲、挪用或類同其他品牌足以造成智慧財產權之爭議、侵權他人作品等)、及可供調查之具體事證。
(三)檢舉人應具名檢舉。匿名檢舉除內容與事證具體明確者外,得不予處理。
(四)檢舉案件處理程序:
1.
任何處理檢舉案件之人員對於舉人之身分及檢舉內容應予保密,不得無故揭露檢舉人之身分,但依規定負法律責任或懲處者則不在此限。
2.
檢舉案件如有匿名檢舉、顯非事實或無可供調查之相關事證等情形者,得由受理單位逕行核可結案存檔備查。
3.
調查結果認定檢舉內容屬實,應依本案之獎懲之規定懲處,如情節重大且涉及不法行為將移請檢警偵辦。
4.
檢舉人如有虛構檢舉內容、偽造、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、變造證據,應自負法律責任。
5.
受理檢舉、調查過程及調查結果應留存書面或電子文件,並保存五年;保存期限未屆滿前,發生與檢舉內容相關之訴訟時,應繼續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。
6.
本辦法未規定之事項,適用有關法令及本院規章之規定辦理。